晚清执行杖刑现场。
我们以明清两代为例,举几个例子揭示官府执行笞杖刑的情形(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清律例》一脉相承)。
例一,“强盗行劫,邻佑知而不协拿者,杖八十”,也就是说没有见义勇为,要被杖责八十下。
例二,“凡和奸,杖八十;有夫者杖九十”,即通奸男女都要被施杖刑,不但要打,而且要脱了裤子打。
例三,“凡以妻为妾者,杖一百;妻在,以妾为妻者,杖九十”,丈夫让妻妾失序,这不是单纯的家事,官府要管的。
例四,“若里长失于取勘,致有脱户者,一户至五户笞五十,每五户加一等罪”,里长的户口调查没做好,也会被打屁股。
绘画,执行杖刑。
翻看《大清律例》,不论是吏律、户律,还是工律、刑律,笞杖刑的应用几乎贯穿全篇。
应该说,明清法律对笞杖刑的规定很精细、很明确,在执行环节,那可是大有学问,套路很深。同样是打五十大板,掌刑的衙役可以让你只受皮肉轻伤,也可以将犯人送入九泉之下,其中的关键就在犯人送钱与否以及送了多少。
清朝著名的文学家方苞曾在1711年被捕入狱,亲眼目睹了一件事:“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”
清朝绘画,审理案件现场。
跟方苞一起关押的三个人受同样的杖刑,一个人送了三十两银子,被略微打伤骨头,养了一个月的伤;第二人送了六十两银子,皮肉受伤,养伤二十天;第三人送了一百八十两银子,受刑当晚就行走自如了。
这种私下的勾兑,加重了清朝社会的腐败,促进了它的败亡。
1910年,清政府颁布新的律例,废除了笞杖刑,但是还未来得及实施,大清就灭亡了。
参考资料:陈佳维《略论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》,于常青《从笞杖刑的废除看现代法治文明》,方苞《狱中杂记》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